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致客戶通知

(a)客戶在申請成為及延續永旺保險顧問(香港)有限公司的會員及網上會員,或要求永旺保險顧問(香港)有限公司(下稱 「永旺保險顧問」)提供保險顧問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永旺保險顧問提供有關的資料。
(b)客戶若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將導致永旺保險顧問無法申請或延續客戶的會員及網上會員戶口或建立或延續保險顧問服務。
(c)在客戶與永旺保險顧問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永旺保險顧問亦會收集客戶資料,例如在客戶繳交保費及一般保單行政手續時。
(d)有關客戶資料將可作以下用途:
(i)保險顧問服務及永旺保險顧問的會員及網上會員申請;
(ii)日常業務運作及為客戶提供保險顧問服務;
(iii)為客戶處理直接付款授權申請或提供信用卡繳費服務;
(iv)為客戶選擇保險或有關產品;
(v)向客戶收取逾期保費;
(vi)核實客戶身分;
(vii)評估及分析任何保險索償及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索償查核;
(viii)宣傳或推廣保險顧問或其集團之公司及聯營公司或由永旺保險顧問指定之個別第三者公司的服務或有關產品;
(ix)透過電話、郵件、電郵、傳真以及任何聯繫方式與客戶溝通;
(x)與商戶、服務供應商、產品供應商、商業夥伴及發卡者交換資料;
(xi)編製統計數據資料及客戶概況;
(xii)永旺保險顧問的確實或建議承讓人或參與永旺保險顧問應收賬款權益的關係人或附屬關係人意圖為轉讓或參與事而獲得客戶交易作出評估;
(xiii)適用於永旺保險顧問或其關連機構及合作伙伴須遵守的法律及條例而作出披露;及
(xiv)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e)永旺保險顧問將保密有關客戶資料,然而永旺保險顧問可能提供有關資料予下述各方(不論於香港內、中國大陸境內或海外):
(i)任何中介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證券結算、欠款追討、保險、專業或其他與永旺保險顧問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ii)任何保險公司或經營有關保險或再保險業務之公司;
(iii)任何提供保險業務之中介人、賠償、調查或服務供應人;
(iv)任何保險公司及任何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
(v)任何行業之協會或聯會
(vi)任何永旺保險顧問同系公司、控股公司、合伙或聯營公司或由永旺保險顧問控制或參與共同管理之公司;
(vii)任何對永旺保險顧問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與永旺保險顧問同一集團的公司或有保密資料承諾的商戶或商業夥伴;
(viii)任何和客戶已有或建議有交易的任何銀行、財務或其他機構;
(ix)永旺保險顧問的確實或建議承讓人或參與永旺保險顧問應收賬款權益的關係人或附屬關係人意圖為轉讓
(x)如有拖欠債務,則交予債務追收公司;
(xi)特選的公司;目的是通知客戶有關永旺保險顧問認為適合他們的服務資料;及
(xii)永旺保險顧問或其集團依法例要求約束下,可獲得永旺保險顧問在責任上應作披露的任何人士。

(f)根據條例中的條款,任何個人有權:
(i)查詢永旺保險顧問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資料;
(ii)要求永旺保險顧問更正有關其個人不正確的資料;
(iii)查悉永旺保險顧問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知永旺保險顧問持有關於其個人資料之類別;

(g)根據條例的規定,永旺保險顧問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h)所有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或關於獲得資料政策及實務資料種類的要求,應以書面形式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永旺保險顧問(香港)有限公司,香港銅鑼灣告士打道二百八十號世界貿易中心三十七樓。
 
(k)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l)上列譯文如與英文原文有歧異,概以英文原文為準。


如客戶不欲收取永旺保險顧問之宣傳資料,請以書面形式通知資料保護主任。
(Nov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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